案例背景
新加坡A公司在蘇州昆山投資設立100%控股的中國B公司。A公司向B公司提供生產流程的專利使用權,進行特許生產經營。
新加坡A公司向中國B公司收取特許權使用費200萬元(未扣除任何稅費)。新加坡A公司的會計收入為1200萬元(含向中國B公司收取的特許權使用費200萬元),會計費用為700萬元(含被中國B公司就特許權使用費扣繳的預提所得稅,如果有的話)。新加坡的公司所得稅稅率為17%。
稅務問題
分析新加坡A公司收取的特許權使用費在新加坡是否要繳稅?
在中國是否要繳稅,如果在中國要繳稅,那么要交多少稅?
該稅款能否在新加坡進行稅前扣除或稅收抵免?
參考分析
根據新加坡《所得稅法》(Income Tax Act),特許權使用費的地域歸屬取決于許可或使用權的取得與授予地。如果新加坡A公司是在新加坡取得相關權利,并在新加坡與中國B公司簽訂授權使用該權利的合同,那么該特許權使用費收入被視為源自新加坡的收入,需要在新加坡繳納公司所得稅。新加坡對居民公司的全球收入征稅,但外國源收入可能享受免稅或稅收抵免(如符合條件)。在本例中,假設特許權使用費源自新加坡,因此需在新加坡繳稅。
根據中國《企業所得稅法》,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需繳納企業所得稅。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來源地按照支付所得的企業的所在地確定。因此,新加坡A公司向中國B公司收取的特許權使用費屬于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需要在中國繳納企業所得稅。
標準稅率:非居民企業特許權使用費的預提所得稅稅率為20%,但實際征收率通常為10%(由支付人源泉扣繳)。
稅收協定優惠:根據中國與新加坡的雙邊稅收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國政府關于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協定》第12條),特許權使用費的預提所得稅稅率不超過10%。如果想享受此優惠稅率,新加坡A公司需向新加坡稅務局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身份證明,并提交給中國B公司及中國稅務機關。
計算中國預提所得稅:假設適用10%的協定稅率,則中國預提所得稅 = 200萬元 × 10% = 20萬元。
稅前扣除:根據新加坡《所得稅法》第14條,為產生應課稅利潤而招致的非資本性質開支可予以扣除。然而,新加坡稅務機關的觀點是,外國預提所得稅屬于對利潤的運用(即收入產生后的征稅),而非為產生應課稅利潤而直接招致的開支或費用。因此,該預提所得稅不可在新加坡計算公司所得稅時作稅前扣除。
稅收抵免:鑒于新加坡A公司就同一筆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在新加坡和中國均需繳稅,存在雙重征稅可能。根據新加坡與中國稅收協定第22條(消除雙重征稅方法),新加坡居民就收入項目在中國繳納的稅款,可在該居民就該收入應繳的新加坡稅款中抵免。具體規則如下:
稅收抵免金額不得超過根據新加坡稅法計算出的就該收入項目應繳的稅款。
計算時,需先調整應納稅所得額(加回不可扣除的中國預提所得稅),再計算應納新加坡稅,最后抵免中國稅款。
會計收入:1200萬元
減:會計費用:700萬元(含中國預提所得稅20萬元)
會計利潤:500萬元
加:不能稅前扣除的中國預提所得稅:20萬元
應納稅所得額:500萬元 + 20萬元 = 520萬元
應納新加坡A公司所得稅:520萬元 × 17% = 88.4萬元
減:境外所得稅收抵免額:
抵免額取以下較小值:
在中國實際繳納的預提所得稅:20萬元
該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在新加坡的應納稅額:200萬元 × 17% = 34萬元
因此,抵免額 = min[20萬元, 34萬元] = 20萬元
實際應納新加坡A公司所得稅:88.4萬元 – 20萬元 = 68.4萬元
結論
新加坡A公司收取的特許權使用費,如果源自新加坡,需在新加坡繳納公司所得稅(稅率17%)。
同時,該收入在中國需繳納預提所得稅,適用中國-新加坡稅收協定稅率10%,稅款為20萬元。
中國預提所得稅不可在新加坡稅前扣除,但可根據稅收協定在新加坡稅款中抵免,抵免額以該收入在新加坡的應納稅額為限。
最終,新加坡A公司實際繳納的新加坡A公司所得稅為68.4萬元,避免了雙重征稅。
2025-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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