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
第二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統稱應稅銷售行為。
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收取的增值稅額,為銷項稅額。
銷項稅額計算公式∶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第六條規定,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
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NO 2.??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
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
NO 3.?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NO 4.?銷售貨物的同時代辦保險等而向購買方收取的保險費,以及向購買方收取的代購買方繳納的車輛購置稅、車輛牌照費。

NO 1.?代為收取并符合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
NO 2.?以委托方名義開具發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項。
NO 1.?
銷售方向購買方收取,且“應稅銷售行為”繼續發生(執行)
這種情形就符合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相關規定,屬于因“發生應稅銷售行為”而收取違約金、賠償金,理應作為增值稅“銷售額——價外費用”,一并計算繳納增值稅。
(1)稅務處理:案例中,購買方支付違約金,且合同已履行,也就是說經營業務已發生。那么,B公司支付的3萬元違約金就屬于價外費用了。因此,該筆違約金應一同記入銷售額繳納增值稅。
(2)會計處理:
應納稅款=(40,000+30,000)×13%=9,100(元)。
小王公司:
借:銀行存款 ? 79,100
貸: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9,100
主營業務收入 ??70,000
B公司:
借:庫存商品?? 70,000
應繳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9,100
貸:銀行存款 ? 79,100

NO 2.?銷售方向購買方收取,但“應稅銷售行為”不繼續發生(不再執行)
這種情形下,雖然收了違約金、賠償金,但并非因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而收取(恰好相反,因為“應稅銷售行為”?不再發生而收取),因此,這不是增值稅“銷售額——價外費用”,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收到違約金的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營業外收入
支付違約金的會計分錄:
借:營業外支出
貸:銀行存款
NO 3.?購買方向銷售方收取,且“應稅銷售行為”繼續發生(執行)
事實上,這屬于銷售折讓。銷售折讓是指企業因售出商品質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予的減讓。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后,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
這種情形下,應當按照規定流程由銷售方開具紅字發票,銷售方沖減其銷售額及銷項稅額(增值稅額);購買方按照規定沖減其成本費用及進項稅額(或者進項稅額轉出)。
NO 4.?購買方向銷售方收取,且“應稅銷售行為”不繼續發生(不再執行)
這種情形,與第二種情形類似,并非因為購買方向銷售方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而收取,當然也是不構成增值稅銷售額(價外費用),不需要繳納增值稅。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各項,都是需要依法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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